細則及責任條款
► 細則及責任條款:
報名手續及付款方法:
1. 旅客須持有效旅遊證件,如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或香港英籍(海外)護照。(注意:每種證件至少有6個月或
以上有效期(以返港日計算),領使館才接受簽證及入境申請)。旅遊證件亦必須有足夠的空白頁數,以蓋上出入
境印或入境簽證。
2. 旅客報名時必須提供旅遊證件英文全名並必須與旅遊證件完全符合。任何訂位確定後之更改, 本社需待有關機構
批准及需繳付手續費。
3. 未滿18歲的旅客須符合下列報名需要:
- 15歲或以下:必須與父母或監護人同行。
- 滿15歲而未滿18歲:如非與父母或監護人同行,則必須由父母或監護人同意並於報名表簽署作實及具備一份
合適的旅遊綜合保險。
4. 當預定一經確認後,均需於三天內繳付訂金,以作保留訂位之用,詳情如下﹕
團費為港幣30,000元以下 - 每位港幣5,000元正。
團費為港幣50,000元以下 - 每位港幣10,000元正。
團費為港幣50,000元或以上 - 每位港幣20,000元正。
包團 - 總團費之50%。
5. 餘款須在訂位指定限期或出發前14天繳付,逾期未繳付費用,本社得將訂位作廢。所繳之訂金不會發還,也不
得將訂金轉予他人或轉用於其他出發日期。任何於起程前14個工作天內之報名者,須以現金先繳付全數團費。
如訂位未能於出發前確認,所繳之費用將會全數退回。
6. 如選用支票付款, 抬頭請填上 「新歷遊(香港)有限公司」, 支票必須兌現後方可作實。如經銀行轉帳過數/入數,
請用傳真或電郵方式通知我們, 並保留銀行正本收據以便本社查核。
7. 訂位一經確定, 所交款項不能退回。
8. 收據必須附有本公司印章及簽署方為有效。
9. 旅行團 / 自遊行套票收據應蓋上印花方可獲得保障。
10. 請保留收據,以作特殊情況下退款之憑據。
11. 香港旅遊業議會(TIC)建議旅客在出發前購買旅遊綜合保險,若旅客沒有購買任何旅遊保險,如遇到旅行社不
能控制之特殊情況如交通延誤、天災、戰爭、政治動盪、天氣惡劣、颱風、交通工具發生技術問題、工業行
動影響、罷工、證件或財物遺失等,而引致之額外支出或損失,旅客需自行承擔有關風險。故為旅客之安全
及利益著想,本社要求所有旅客出發前必須購買旅遊保險,亦建議旅客細閱保單之保障範圍及有關條款,確
保萬一意外發生時得到充足保障,詳情請向本社職員查詢。若旅客已自行購買旅遊保險,懇請旅客將旅遊保
險公司名稱及保單編號等資料提供給本社以作記錄;若旅客於出發前14天未能提供任何保險資料或拒絕購買
旅遊保險,本社將會取消客人之訂位及可能扣除旅客一切已繳付之團費。(此條款只適用於旅行團)
12. 如對報名規則或申請入境簽證資料有任何疑問,請致電 2273 8000 查詢。
13. 「新歷遊」保留接受報名與否之最終權利。
► 費用包括﹕
1. 機票 - 來回商務客位機票。
2. 酒店 - 行程表內所列或同級或更高級別之酒店。全以二人一房為原則,單人房附加費用請參考有關行程之
價目表。
A) 十二歲以下小童與父母同房者:如需要額外床位,收費與十二歲以下小童(佔半房計)或大人價相同;
如不需要額外床位,收費以小童價計算。
B) 若單人報名者,須收單人房附加費。
C) 若團體報名而有單數之同行者未能共用房間時,必須於報名時確認及繳付單人房附加費,旅客不得異議。
3. 觀光 - 行程表所列之觀光活動。
4. 膳食 - 如行程表所列之膳食。
5. 交通工具 - 行程內所列之各式交通工具。
6. 當地導遊與司機之隨團服務。
7. 行李 - 每人限攜帶總重量不超過三十公斤的寄艙行李。至於手提行李,需根據各航空公司規例,不得超過
56厘米x36厘米x23厘米,而每人限攜一件。(註:行李及手提行李之條例,以航空公司條例為標準。)
8. 旅行團團體保險 - 包括人身意外、醫療、緊急醫療運送等。(詳情請參閱蘇黎世團體意外保險計劃之保障範圍。)
► 費用不包括﹕
1. 當地行李員小費。
2. 個人行李重逾二十公斤而航空公司收取之附加費。
3. 在非本社所能控制之情況下,如天氣、罷工及交通延誤等,而引致之額外支出。
4. 洗熨、咖啡、茶、酒水及其他私人開支。
5. 旅遊證件、入境簽證、針痘紙、各地之機場稅、港口稅、政府稅項及燃油附加費。
6. 代航空公司或政府收取附加費、稅款或其他徵費服務費每位港幣30元。
7. 行程內所加插之自費活動。
8. 個人旅遊保險(如需購買,本社可代為辦理)。
9. 凡美國及加拿大境內之內陸航班,第一件行李托運費美金25元,第二件行李托運費美金35元。
(註:行李及手提行李之條例,以航空公司條例為標準。)
► 臨時取消及退款﹕
1. 如遇特殊團種,臨時取消及退款方法,請參閱有關行程單張上之說明。
2. 除經本社之特別同意及安排,如旅客自行更改由其他人士代為參團,本社之職員有權取消其隨團資格而無須
發還任何費用。而該人士在隨團期間之保險、責任賠償、行為後果等均由該人士自行承擔。
3. 旅客如在旅途中突然退出或不參與任何活動(如觀光或住宿等),均當作自動放棄論,所繳費用概不退還。
4. 任何旅客若妨礙當地導遊或團體的正常活動及利益時,如經常不遵守服務人員之指引或安排,在行動或言語
上侮辱或滋擾其他旅客或工作人員,本社當地導遊得視具體情況而取消其隨團之資格,其未完成部份旅程之
餘數,將不會退回。而該旅客離團後之一切行動,概與本社無關。
5. 旅客如因任何理由選擇取消訂位(包括因簽證不獲批准或因在辦理申請時未能提供足夠資料而延誤導致簽證未
能批出),本社均會按以下方法扣款︰旅客須以書面通知處理,如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提出,將不被接納。
如取消訂位已被接納,將按照以下計算方式扣除費用(但不包括出發日及通知日)
(旺季期間所需之退團通知時間將會延長):
40天前 – 扣除全數訂金。
39天至34天 – 扣除團費之50%。
33天至21天 – 扣除團費之75%。
20天內 – 扣除團費之100%。
6. 而指定之推廣團、加班團、包機團等,於報名後若取消,所有團費之100%將被扣除。詳情請參閱有關單張
行程。
7. 根據香港旅遊業議會(TIC)守則關於「會員因迫不得已理由而取消旅行團」的第203號指引,本社有權於
「迫不得已」情況在出發前取消旅行團的安排。「迫不得已」理由乃指戰爭、政治動盪、恐怖襲擊、天災、
疫症、惡劣天氣、交通工具發生技術問題、載運機構臨時更改班次/時間表、罷工和工業行動、旅遊目的地
政府/世界衛生組織發出旅遊警告、香港特區政府發出紅色/黑色外遊警示,以及其他業界不能控制的不利旅
客外遊的情況。處理旅客退款時可以收取該指引列明的手續費及退票費(如適用)。
詳情請瀏覽香港旅遊業議會網站(www.tichk.org)。
► 其他特殊情況﹕
1. 行程內所列費用乃根據當時機票價目及國際貨幣兌換率而訂定。鑑於燃油附加費用及各類票價會不定期作
出調整或外幣浮動等情況之下,本社保留在出發前調整各項費用之權利。
2. 所有酒店根據行程安排,但本社有權視乎當時情形作出更改,如遇展覽會、滑雪期間或特殊情況下,將住
宿鄰近城市之同等級或更高級別之酒店代替。行程先後次序安排均以航空公司及當地接待單位編排為準。
4. 旅客選擇自攜機票參加旅行團,一切有關於自攜機票的任何事宜都由旅客自行承擔。
5. 即使旅客持有效之入境簽證及旅遊證件,如遇入境時因其本身背景問題或因任何原因而遭當地移民局或海
關拒絕入境,一概與本社無關,所有費用不得退回或轉讓,旅客須自行繳付期間引致之額外費用。
6. 行程中各項活動皆按整體需要而設計及安排,惟旅客參加此等活動時,應遵守服務人員之指引及安排,並
先衡量個人的年齡、體格、健康狀況、以及當地的天氣環境及活動內容等,以評估應否參與,並須承擔由
此而引致的一切責任後果。當旅客認為有需要時,更應自行尋求醫生或專業人士提供之意見。
1. 本社僅代理航空公司、酒店及其他旅遊機構之服務,凡參加本行程書或單張內之旅客如遇有財物損失、意外傷
亡、天災人禍、機器失靈、交通延誤、失火、罷工、戰爭、政局不安或政府更改條例而引致損失額外費用時,
一概與本社無關。
2. 在特殊情況之下,本社有權替換行程內之項目,亦有權縮短或延長旅程,屆時費用將酌量增減,旅客不得異議。
若於旅行團出發前因上述理由更改任何項目而引致經營成本增加,旅客可選擇接受調整價錢或於七個工作日內取
回所付之全部款項。但若更改項目引致經營成本減少,本社則於七個工作天內退還差額。若旅行團出發後因上述
理由更改項目而引致經營成本增加,本社有權徵收額外費用。但若更改項目後引致經營成本減低,則於旅行團返
港後一個月內退還差額。
3. 行程中所安排之機票/船票/酒店或觀光項目,一經在香港確認及訂購後,不論任何情況下而未能使用者,一概不退
回任何款項。
4. 於出發前各旅客須預先辦妥簽證,沿途於任何國家,如旅客因個人理由而被拒入境,旅客必須承擔此責任及須承
擔由此問題而引致同團旅客之損失。本社毋須為此負任何責任,而旅客所需額外安排之食宿、交通等費用全部由
該旅客負責,而放棄之餘下行程將不會獲得任何補償。
5. 旅客須遵守各國政府之條例,包括但不限於有關風俗、入境或運輸的規定。嚴禁攜帶違禁品,違例者須自行
負責。
6.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私隱條例,所有旅客資料絕對不能提供給第三者,敬請留意。
7. 本社代客人安排之交通工具(如飛機、輪船、火車或巴士等)、住宿、膳食、旅遊觀光景點或娛樂項目,均非由
本社擁有、管理或操作。所有由本社代旅客作出之上述安排,或代上述服務機構單位簽發之任何票券、交換文件、
收據、合約或票據等,乃按照上述服務機構單位預先擬定的規則條款簽發,旅客如遇交通延誤、行李損失、意外
傷亡及財物損失等,該向擁有、管理或操作有關交通工具、酒店、食肆、旅遊點或娛樂項目之機構直接交涉追討
或賠償。
8. 本社一概不對該等遺失、傷亡或損失負責。對於非本社職員之任何疏忽或失職,本社也一概不負責。旅客當根據
有關服務機構單位之有關規則條款,進行追討交涉。旅客在行程中遇上任何事故(如參加任何娛樂或遊戲項目時
發生意外)而導致傷亡或財物損失,本社一概不對該等傷亡或財物損失負責。
9. 旅客如在旅途中自行離團或放棄行程,離團後之責任自負(包括保險索償),一切後果與本社無關。
10. 旅客應在易於聯絡的家屬或朋友處,留有其護照印有身份資料並且清晰顯示護照編號及頒發部門的頁面的副本、
簽證、旅遊收據及旅遊保險保單和所有重要文件副本,以備在旅程中遺失或損壞文件時用。同樣地,旅客應確保
將家人或朋友的聯絡資料副本交予導遊及本社,以備在緊急情況下可提供協助。
1. 旅客必須於航班起飛前最少3小時到達機辦理機手續,辦理登機手續櫃位將於起飛時間前45分鐘關閉。
2. 旅客於辦理登機手續後,須按航空公司指定時間前抵達機閘口,航空公司不會為遲到之旅客作任何安排及承擔
責任。
3. 依據航空公司指引,機票如非依次序使用即告無效。旅客未能如期出發,但要求保留餘下內陸或回程之機位,
航空公司有權向旅客收取手續費或要求另購機票。
4. 行程書之旅程簡介由本社印刷及發行,與各航空公司無關,各航空公司對簡介內所列事項亦毋須負任何責任。
5. 各航空公司僅負責機票所載各項條款,在旅客未進入航機內時,航空公司不負任何遺漏及其他責任。
► 遊輪公司責任問題﹕
1. 所有遊輪假期均受遊輪公司之條款約束及限制。
2. 遊輪公司或本社有權因應當日遊輪泊岸時間及當地交通情況而增減所有岸上觀光行程之項目,並不會因
此而作出補償,各參加者不得異議。
3. 如因天氣惡劣、風浪大或各種未能預知或迫不得已的情況下而不能泊岸,船公司或本社不會作出任何補
償,旅客不得異議。
4. 航程路線、泊岸及啟航時間,將以遊輪公司最後安排為準。
► 平安保險﹕
- 旅客可免費享有高達港幣十萬元之平安保險,而該項保險由蘇黎世保險有限公司承保。所有保險條款細則,受保年齡限制、不保事項及因應受保人年齡與團隊種類之詳細保障額,將根據蘇黎世保險有限公司所發出之保單為準。本社有權對旅客終止所有保障而不須事先向外宣佈。
- 此平安保險非取代旅遊保險,旅客應自行購買一份受保範圍更廣泛之旅遊保險,令保障更全面。
所有團費均包括0.15%印花費,即所有旅行團已受「香港旅遊業議會」賠償基金所保障,包括: 1. 旅遊業賠償基金-保障香港旅遊業議會會員之顧客因會員破產挾款潛逃,而未能如期隨團旅遊,可申請團費 九成的特惠補償。 2. 旅行團意外緊急援助基金計劃-為參加旅行團外遊時因意外導致傷亡之人士,提供經濟援助。此計劃並非取 代保險;客人應自行購買保險,以求全面保障。
如欲查詢有關旅行團意外緊急援助基金計劃之資料,請致電旅遊業賠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秘書處電話熱線: 3151-7945查詢。
為確保以上權益,本社建議隨團旅客保留已蓋有TIC印花之旅行團收據正本交予在港親友妥善保存,以作突發事 故或保險索償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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